职工在公司工作三个多月就辞职了,找寻新工作期间想起曾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公司没有支付过任何经济补偿,他是否还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呢?日前,职工吕先生向本报咨询。
据吕先生反映,他应聘一家公司从事营销工作,被录取后,公司与他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进公司后,他努力适应新工作,但是业绩并不如人意。工作满三个月时,他主动向老板提出了辞职,老板也未挽留,但是要求他再干一个星期,同时将手中的客户资料等交给接手的同事。他同意了。一周后,交接完毕的他拿到了退工单,便离开了公司。他也开始四处投简历应聘新单位。转眼一个月过去了,他投出去不少简历,也参加了几家公司的面试,但都没有结果。又过了几个星期,他看到了一家他心仪的公司的招聘广告,立马投了简历,也得到了面试的机会。面试时,因为新公司和他原公司有竞争关系,人事经理问他原公司的一些情况时,他突然想起,自己曾和原公司签订过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这下,他懵了。他签过协议,但是他在公司没有做多长时间,且公司从没有按照协议支付过所谓补偿,这协议还有效吗?他还要履行协议吗?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履行、补偿、解除等都有明确规定。首先,何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限制哪些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竞业限制协议可否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尹律师还提醒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算是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