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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2012-08-0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沪人社关(2011)9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司法局、商务委、国资委、总工会:

  近斯,国务院力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国办发[2010]40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加快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处理好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本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努力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积极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市劳动关系总体呈现和谐稳定的态势。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
  上海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任务艰巨繁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继续发挥好劳动关系各方的代表性,充分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明确市、区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职能,逐步形成主体清晰、程序规范、方式多样、实效明显的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级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努力创造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新制度、新格局、新办法。要研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着力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最期盼、最迫切的利益问题,着眼于积极化解、妥善处置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矛盾。要重点开展重要劳动保障政策出台前的协商,特别要注意稳妥协调好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问题,进一步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活动
  全面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有利于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互信、互利、合作,有利于形成企业得效益、职工得实惠、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良好局面。要以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工作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要创新工作的内容、形式,根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内容上扩展,丰富创建工作的内涵。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程序,增强实效,努力提升创建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落实职工参与收入分配的权利,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有利于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将无序的群体性矛盾纷争依法纳入有序协商轨道,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以推动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为工作目标,以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内容,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正确认识增加职工工资与促进企业发展、稳定扩大就业的关系,要准确把握好维护职工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及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利益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要注重从企业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类型规模和不同经营状况的实际出发,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工作方法,分类指导推进。要以劳动报酬为重点,围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五、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和欠薪保障工作
  工资分配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做好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工作,也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把企业工资分配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与效益联动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按照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同时,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处理好不同岗位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与一线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扭转部分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增长偏慢的状况。要继续完善本市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健全欠薪保障工作机制,加快欠薪垫付工作流程,提高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保障力度。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新生代职工将逐渐成为人力资源市场的主力军,其中新生代农民正在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这些新生代的职工与父辈相比,文化素质更高,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个人诉求已经从单纯要求实现基本劳动权益向追求体面劳动的转变,更加关注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工作条件的改善、职业发展机会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他们的维权方式将逐步从被动表达向积极主张转变,在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容忍度不高,更容易组织起来集体维权。
  新生代职工集体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和职工正常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之间的矛盾将比较突出。要从本地区、本单位全局出发,加强劳动保障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要从源头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引导职工通过工会组织有理有节有序地主张和争取利益。要加强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教育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引导职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要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妥善协调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权益的关系。要认真督促企业依法保障职工权益,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七、完善和规范调解组织体系,有效化解劳动纠纷
  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自主协调过程中出现协商僵局、重大分歧、利益冲突时,基层调解组织要及时介入,最大程度地消除劳动关系领域的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要有效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以及地区基层劳动争议专业化调解组织建设,充实基层专职调解人员,落实调解工作资金和场地等必要办公条件,形成定点、定时、定人的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有效化解劳动纠纷的积极作用。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网络体系,深入开展仲裁前协调调解工作,促进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快速解决。对于劳动报酬争议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防止其转化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八、坚持主动预防、分类监管,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高效处理职工的举报投诉案件。重点针对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突出违法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办法,重点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危”企业,主动上门检查、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反馈信息,实时掌握情况。要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其动态、远程、实时监控作用,同时健全数据比对规则,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发挥网格化监察优势,对企业的用工情况、劳动关系状况进行排摸,做到早发展、早报告、早介入、将劳动关系矛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九、继续推进劳动关系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要在党委领导下,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继续推进劳动关系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工作,形成准确预警、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合力。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研究筹划,完善各级劳动关系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的组织体系、预警预防体系、应急工作预案、启动实施流程等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有效掌控地区劳动关系主要情况并积极应对处理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掌握失业、裁员、欠薪欠保、其他用工纠纷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并与监察、征信等信息机制对接,形成信息汇总分析机制。对地区劳动关系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见微知著,主动应对,妥善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要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预防和处理劳动关系突出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聘请劳动法律专业律师参与劳动关系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队伍。要坚持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及时逐级报告。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关部门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十、积极营造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舆论环境
  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等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主渠道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稳妥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相关舆情的分析研判和监控制度,加强分析研究、切实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要指定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跟踪浏览各类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突出问题的舆情。有关部门要根据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因势利导,通过组织跟帖、发布正面文章、主动设置议题等形式,有效引导舆情,对于鼓动和组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有害信息,要及时、坚决地处置,防止扩散和恶习意炒作,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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