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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计算?

 

                                                                                                 来源:上海市工会网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情形有:

  (1)因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职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主要是指: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职工人身安全等情形。

  (2)用人单位提出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主要是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或者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要强调的是,当职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时,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3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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