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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来源:上海工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进行的特殊保障。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其在劳动方面实行的特殊保护。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妇女有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等生理阶段,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对妇女的这些情况不加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自身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下一代子女的身体和生理素质。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向成熟期过渡,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分紧张的劳动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发育造成损害,不利于少年人的健康成长。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提高全体国民身体健康素质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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