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职工工资。职工如果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就有权领取足额工资,这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克扣职工工资,否则便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必须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下列情况下扣除职工部分工资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非法克扣工资行为: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和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依法赔偿损失;职工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旷工或事假超过一定期限,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职工按约定应偿还用人单位的债务;法律规定应由职工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
(2)工资的支付应当按月进行,日期也应当是固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个月固定的日期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在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的情况下,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但延期时间须有限制,延期时间的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讨工资:
(1)与用人单位协商。职工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寻求工会帮助,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2)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如果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职工手中如果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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